为持续规范全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履职能力建设,提升隐患排查、案件查办水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期我局对各县(市、区)、高新区以及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送的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筛选,择优汇编形成第一批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实施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3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送的线索对某矿业公司进行行政检查。通过调取销售发货单及过磅系统记录,执法人员查实:2025年3月5日,一辆运输车辆(限重31吨)装载岩石碎末出厂,出厂毛重达57.42吨;2025年3月13日,一辆运输车辆(限重31吨)装载机制砂出厂,出厂毛重达68.80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该企业《一卡通发运岗位管理制度》及《骨料装车机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存在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事实。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整改上述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进行配货装载。
执法人员针对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启动调查程序后,经进一步核实,该企业于2024年11月11日曾因同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再次违法。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秉持“从严治安、源头管控、精准追责”的执法理念,鉴于该企业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1.填补监管缝隙,打通“行刑衔接”之外的“行行衔接”。本案并非由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直接发现,而是源于交通运输部门的抄告。这打破了“只管路面、不管源头”的执法壁垒,证明了应急管理部门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关键作用。对此类非煤矿山、建材企业,建立“交通发现线索、应急倒查源头”的联合监督管理机制,能够有很大效果预防超载车辆“带病出厂”,从根源上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风险。
2.严惩“习惯性违章”,体现“屡教不改从重处罚”的警示效应。本案中,企业在第一次受罚仅过去不到半年(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便又出现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精准适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将“一年内因同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作为从重情节,适用较高的处罚幅度。这不仅是对个案的重处,更是向所有矿山、建材企业释放了“再犯必重罚”的强烈信号,倒逼企业真正敬畏法律法规。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仅罚企,更要罚人。本案在处罚单位的同时,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和一线班组长实施了行政处罚。这表明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中执行“穿透式监管”:不仅要追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更要追究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这种“一案三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负责人)的模式,对于推动企业将安全责任压实到每一个管理环节和操作岗位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
——对横县某五金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2025年8月5日上午,横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某店无证销售氧气、二氧化碳、氮气、乙炔等工业气体的线索进行核实。经现场核实,发现被举报的横县某五金店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店内储存有氧气(实瓶)67瓶,氧气空瓶220瓶,二氧化碳空瓶36瓶,乙炔空瓶3瓶和客户收据一本。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氧(压缩的或液化的)的序号为2528,二氧化碳(压缩的)的序号为642,乙炔的序号为2629的规定,上述现场发现的工业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横县某五金店现场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扣押了现场储存的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氧气(实瓶)67瓶,委托有资质的南宁市某气体公司做收储。
本案中,横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托群众举报线索,精准查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成效显著。一是彰显社会共治效能。 通过畅通举报渠道,激发群众监督热情,构建起“部门监管+群众参与”的立体防控网络,有效破解隐蔽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难”问题。二是强化执法震慑效应。 严格遵循“举报核查、现场取证、行为定性、依法处罚”的闭环流程,不仅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更对同类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实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该案为基层针对“小散远”场所开展危化品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有很大效果预防监管真空,切实护航安全生产底线。
2025年8月29日,上林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上林县某乡镇一无门牌门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经核查,该店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许可经营场所为某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且未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擅自变更零售场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存在异地经营烟花爆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查实了其违法事实。
上林县应急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零售场所选址、周边安全距离、安全设施配置等均需经过严格审查。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可能会引起实际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增加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交易记录核查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查处异地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效维护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秩序。该案体现了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全过程监管和源头治理的执法导向。
本案警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零售许可证不仅是经营资格证明,也是安全经营的重要保障。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主要负责人或者许可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条件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异地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隆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井下采掘作业未按规程管理顶板、未按规定采取支护等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日,隆安县应急管理局陪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以下简称广西局)到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1.有两处巷道在采用锚杆支护时,部分网片未有效连接;2.支护锚杆方位角未达到作业规程要求,且锚杆外露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要求。以上两个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十九条,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6年1月27日广西局给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下达整改督办函,要求对这2项重大事故隐患开展立案调查处理。
本案中,隆安县应急管理局立足地下矿山专项安全监管,通过现场精准执法核查,查实企业井下网片连接不到位形成顶板空顶、锚杆施工参数不达标两类隐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督促企业立行立改支护安全风险隐患,从源头杜绝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规避人员受伤或死亡、设备损毁与停产损失。为辖区地下矿山采掘支护工序划定合规红线,也为全县同类矿山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办理提供实操范本。
1.事故防控价值。精准消除顶板坍塌重大隐患,落实隐患即事故管控思维,守住矿工生命安全底线,避免企业后续巨额事故经济损失。
2.主体责任价值。以分项处罚的裁量方式警示企业摒弃重生产、轻安全的粗放管理,倒逼企业完善井下支护施工验收、班组自检制度,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行业警示价值。作为支护类违法典型案例,用于全县矿山行业警示教育,推动各矿山对标锚杆、网片施工规范开展自查自纠,整治行业共性违章问题。
4.监管指导价值。总结井下隐蔽支护隐患现场核查、分项处罚的工作经验,梳理地下矿山顶板管控监管规律,为后续全县非煤矿山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提供办案参考依据。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